職務行為打欠條由單位擔責
張先生為某公司物流部負責人,一次該公司運輸車輛剮到行人,致使其手臂受傷,由張先生出面解決。在事故現場,該公司與傷者達成和解,公司賠償傷者損失8000元,由傷者親自到公司領錢,張先生為傷者打了欠條,署的是自己的名字。但事后傷者到公司領錢時公司卻以沒有現金為由推諉,3個月后,該公司因經營不善停止營業。最后傷者將張先生告上法庭,要求張先生支付此款。張先生該為此“埋單”嗎?
說法:根據《民法通則》第43條及《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貫徹執行〈民法通則〉若干問題的意見(試行)》第58條的規定,職務行為通常是指工作人員行使職務的行為,是履行職責的活動。本案中張先生作為公司物流部門負責人,處理公司事務的行為,毫無爭議是職務行為,對此行為該公司也認可。因此,其責任應由公司承擔,由公司來支付賠償款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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