今天的打卡話題是一個HR員工關系管理中的重要一環,員工與用人單位簽訂勞動合同或者服務協議中,如果我們在員工關系工作中對國家有關法律法規了解不全面,僅憑自己的經驗去做事,就有可能出現工作中的疏漏,最終甚至引發勞動事務糾紛,給HR部門和企業帶來不利的負面影響。
雖然我不是平臺中的牛人大律師,但是我在做HRD的過程中,曾經有二次親自處置過因為協議無效問題引發的勞動爭議案,所以今天也想通過自己當時的參與經歷與各位伙伴侃侃,從研討的角度與各位帶來今天的分享,希望大家注意這些細節。
一、口頭協議真的無效嗎?
俗話說:“君子之交淡如水”,所以很多人認為“君子協定”是無效協議。起初我和大家一樣也是這樣認為的,后來經過對《合同法》的了解后,得知只要是雙方處于自愿、協商達成的口頭協議也是有效的??墒强陬^協議如果確保它是“君子協定”這就成為了大家研討的焦點。對于這樣的口頭協議我們該如何去確保它絕對有效呢?站在HR和公司的角度上,建議大家如果在訂立口頭協議時,應做好相關證據措施,具體來說如下:
1、必須是雙方自愿協商,達成共識。根據《勞動法》和《勞動合同法》有關規定,如果任何一方以脅迫、誘騙或者隱瞞的方式簽訂的協議或者勞動合同均為無效協議,不受法律保護,這是口頭協議證明真實有效最基本的一條。
2、做好相關證據管理。如果采用口頭協議來達到共識的,HR需要未雨綢繆,做好保障訂立口頭協議真實性的要約條件,如有見證人、現場有錄音、錄像等,這些措施是保證當出現對方否認口頭協議時,我們能拿出有效的證據來證實當時是雙方自愿協商達成的共同協議。
3、口頭協議一定要限定謹慎使用。一般情況下,HR要采用訂立口頭協議的方式來達成共識,需要有特定的人群,如小學以下學歷的勤雜工、清潔工等。
以上所述,希望大家正確看待口頭協議形式,不是口頭協議都無效,而是我們在使用口頭協議時,需要慎重,針對特殊人群才使用。
二、書寫協議就一定有效嗎?
很多HR同行認為,只要是“白紙黑字”的書面協議就一定有效。殊不知,在現實的勞動糾紛中,很多的情況下,企業與勞動者簽訂了用工協議可是最終以敗訴終結。所以大家一定要正確理解國家法律法規,特別是《勞動爭議仲裁法》、《勞動合同法》及有關細則和司法解釋,簽訂書面協議時,需要達到特定條件才能讓協議有效成立,缺一不可。
1、自愿公平?!秳趧雍贤ā返谌龡l:訂立勞動合同,應當遵循合法、公平、平等自愿、協商一致、誠實信用的原則。依法訂立的勞動合同具有約束力,用人單位與勞動者應當履行勞動合同約定的義務。
2、口頭協定最好加持書面協議?!秳趧雍贤ā返谑粭l:用人單位未在用工的同時訂立書面勞動合同,與勞動者約定的勞動報酬不明確的,新招用的勞動者的勞動報酬按照集體合同規定的標準執行;沒有集體合同或者集體合同未規定的,實行同工同酬。
3、合同必須書面簽署蓋章?!秳趧雍贤ā返谑鶙l:勞動合同由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,并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文本上簽字或者蓋章生效。
4、協議條款必須完整。這里提醒大家注意,勞動合同補充協議條款,競業限制協議、保密協議等條款必須與《勞動法》和《勞動合同法》等國家法律法規保持一致,不能違法約定,否則視為無效。
5、區別實習協議、用工協議與勞動合同的法律效力。一般情況下,《實習協議書》由學?;蚪逃鞴懿块T制式協議文本擬定,待實習期過后,如果企業與勞動者本人達成用工協議,應依法簽訂《勞動合同》;用工協議包括派遣或人事外包應符合《合同法》等有關法律法規規定,不能出現違法條款,否則很可能被判令協議部分無效或者完全無效的法律后果。
三、簽訂協議注意細節
1、簽訂協議或者勞動合同時,應按照規定依法簽訂,切勿遮蓋、誤導、誘騙或者簽訂無效協議合同。
2、在口頭協議或者對部分條款進行協商修訂時,應做好證據備案工作,以免發生勞動糾紛時讓HR處于被動的局面。
3、當公司出現管理制度中與國家勞動法律法規相沖突時,我們應當提醒上司和高層,因為對于這方面HR有義務作出建議和提醒,如果我們被得罪老板避而不談,一旦出現問題責任更大。
4、簽訂協議或者合同,除對方親筆簽名外,必須在簽名處捺印,包括合同副本和補充協議(含競業限制協議、保密協議等)等,都要簽名捺印方可。
5、在擬定協議正式簽訂前,建議有條件的企業提交法務部審核后再正式使用,沒有條件的企業在擬定完成后聘請法律顧問審查文本后再使用,以免發生協議或合同的違法風險。
6、當遇到勞動糾紛時,不要自己面對,應當在成分了解糾紛緣由的實際情況后,向專業律師或者到三茅找段老師等專業律師尋求幫助,切勿獨斷專行,否則最后的結果自己都難以想象,望各位慎重處之。